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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1
详细介绍

根据《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和《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2011年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申报指南。

一、总体思路

  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是为了支持海淀区中小企业创新,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科学技术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出的。通过项目的实施,支持一批"专、特、精"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支持,项目所涉及区科技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项目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企业(或海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支持内容为符合《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的科技研发活动。

二、支持领域

  本次项目征集的技术领域,原则上以《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2009-2013)》(参见附件1)为准,共分为: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医疗与卫生、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与资源利用、新能源与节能、高技术服务业九大领域。

三、项目类别及申报要求

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分为基本计划项目和专项计划项目两类。
(一)基本计划项目 基本计划项目按技术领域进行征集,即要求所申报科技项目符合《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发展重点领域指南》。
(二)专项计划项目
专项计划项目是一种导向化计划,即科委根据区域科技发展特点及政府工作思路,对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形式或申报单位性质提出专门要求的征集方式,通过专项计划的设立激发区域创新活力、引导区域研发方向。
2011年专项计划分为七类专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计划、中小企业虚拟研发中心专项计划、企业博士后科研专项计划、新农村建设专项计划、初创科技型小企业研发专项计划、留学生研发专项计划、技术与金融互动研发专项计划。
(三)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海淀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海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注册时间为2010年5月31日之前(初创科技型小企业研发专项除外);

·(2)有满足项目正常实施所需的基本资金、研发基础和条件,有固定的场所;

· (3)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团队,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

· (4)对研究成果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 (5)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    (1)符合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产业政策;

·   (2)已具备一定的试验、研究基础且具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3)企业自筹资金与申请的区科技资金比例不低于1:1;

·   (4)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各专项申报要求

·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计划
  专项的宗旨:通过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孵化器、大型企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社会尤其是海淀的中小企业开放和使用,以此来降低企业创业门槛和研发、运营成本,促进产业发展。
  专项的基本内容:以科技项目的形式,支持区域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引导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设备共用、产品检测、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从而为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o    ①项目应是由孵化器、大型企业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者合资兴办的具有开放条件的、能够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平台。

o    ②技术服务平台应以行业内企业或相关企业为服务对象,应突出公共服务性。

o    ③技术服务平台应有为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等服务的条件和具体内容。拟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作计划书,该计划书应作为附件扫描上传。

· (2)中小企业虚拟研发中心专项计划
  专项的宗旨:以企业的研发项目为核心,鼓励企业按照自己的需求,用各种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合作,有效地配置社会的科研资源,使之成为企业研发的重要依托力量。
  专项的基本内容: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市场需求,确立科技研发项目。并通过各种形式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技术、设备、场地等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企业的研发目标。
  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o   ①项目应是企业的研发项目,并是按企业自身的条件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的。

o   ②项目研发需要有明确的合作计划,并拟写合作工作计划书,在申报项目的同时作为附件扫描上传。

o   ③项目研究成果的权属,合作各方有明确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在申报项目的同时作为附件扫描上传。

o   ④申报材料中项目负责人至少为两位,项目第一负责人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项目第二负责人为合作方人员。

o    ⑤项目结题时除按照"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科技项目结题材料外,还要提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模式报告。

·  (3)企业博士后科研专项计划
  专项的宗旨:吸引更多的博士后人才到海淀的企业工作,参与企业的研发活动。促进企业对高端人才的引进和使用,提升企业研发队伍水平,搭建企业与科研院所的沟通桥梁。
  专项的基本内容:支持企业博士后作为主要研发人员,承担其所在企业的科研项目。
  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o   ①项目负责人应是海淀区域内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分站在站博士后,也可以是近期出站(2010年6月后出站)并留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

o   ②拟申请项目应为企业在研项目,项目技术领域应与博士后研究方向一致。

o   ③企业需要提供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分站的书面资质证明材料,该材料作为附件在项目申报时扫描上传。

· (4)新农村建设专项计划
  专项的宗旨:发挥科技在新农村建设及乡镇规划、名优品种引进、生态环境改善、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专项的基本内容:根据全区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在乡镇规划、名优品种引进、农民技术培训、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改善、农业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确定科技项目;
  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o   ①申请单位为海淀区各乡镇、区属农业科研所及实施地在海淀区的农业科技企业。

o                                                        

o   ②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可推广性。项目应有本地科技协调员参与,且组织结构中应有具体的试验示范基地。

· (5)初创科技型小企业研发专项计划
  专项的宗旨:支持具有自有产品、技术等明显特色的、处于初创阶段的、以研发为主的科技型小企业,进行更深入的研发和产业化活动,增强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建设区域创新、创业环境。
  专项的基本内容:支持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企业,对自有产品、技术等开展更深入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o    ①申请企业应为科技型小企业,注册年限在三年以内(2008年6月以后成立),注册资金在五百万(含)以内,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内。

o    ②企业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

o    ③对上一年度的利润不作要求。

·  (6)留学生研发专项计划
  专项的宗旨:鼓励、支持海淀区域内的归国留学生企业及留学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专项的基本内容:支持留学人员创办或本企业留学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企业的科研项目,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研发基础。
  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o    ①企业需是留学人员投资创办的或本企业留学人员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

o    ②项目应为企业的主要研发项目,项目研究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o    ③留学生应在国外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学士以上学历学位;

o    ④申报项目需要扫描上传的附件应有留学生(教育部、使馆开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学历、学位的证明(毕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学生为项目负责人的应有与企业的劳动合同。

·  (7)技术与金融互动研发专项计划
  专项的宗旨:该专项旨在通过对企业科技研发活动的支持,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更快更好的进行融资活动,进而实现技术与金融相互促进的目的。
  专项的基本内容:以科研项目的形式,支持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主板、境外上市的企业的科技研发活动,以进一步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申请专项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o   ①申请单位应是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主板、境外上市企业;

o   ②能提供企业拟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股东会议决议;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定相应服务协议;"新三板"挂牌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均需以附件形式扫描上传。

(六)项目起止时间及资金支持
  项目开始时间为2011年7月,项目结束时间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确定,实施年限原则上为一至三年(医药类项目可适当延长)。
  资金支持方式为项目补助,2011年底前完成所有资金拨付,单个项目的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七)申报的时间

·                                 项目申报完全采取网上申报及审核的方式。

·                                 项目申报系统开通时间为2011年5月9日。

·                                 网上审核企业注册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31日18时,请申报企业提前注册并通过审核。

·                                 项目申报系统提交申请的关闭时间为2011年6月7日18时。

·                                 2011年6月7日18时前提交申请但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可继续修改。申报修改审核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14日18时。

四、项目申报的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应首先通过海淀区政府网站(www.bjhd.gov.cn)---企业服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平台---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进行登记注册获得《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再进入区科委项目申报系统(www.hdkw.gov.cn),点击办事大厅里"项目申报"中的海淀区科技计划,进入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申报程序。
  区政府网站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平台的开通及关闭时间与科委网站的时间一致。
  (二)项目申报完全采取网上审核方式。
  首次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在区科委申报系统上注册单位完整信息,并设定用户名、密码(已注册过或申请过项目的单位应检查信息是否完整并更新);可参考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中"系统使用说明"有关提示完成本环节。
  单位注册信息经科委审批通过后将显示"新项目申报",选择申报基本计划或专项计划,即可进入项目申报系统,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按系统使用说明中《如何提交"海淀区科技项目建议书"》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并按规定格式填写《海淀区科技项目建议书》及上传相关附件。提交成功后应及时根据本单位的用户名、密码查询材料是否通过审核,没有通过审核的,应依据科委给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直到通过。
  (四)科委工作人员对各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对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在网上回复修改意见。由于申报完全使用电子材料,不需要提交书面材料,因此要求申报材料描述准确、内容翔实而精炼,扫描附件要清晰、端正。

五、项目申报需提供上传的附件材料

  为方便海淀区广大科技型企业和相关单位申请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确保申报工作保质、保量,按计划进行。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制定《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建议书填写大纲》(参见附件2),对海淀区科技项目申报所需准备的材料及填写要点进行说明。此处列出较重要的附件材料供参考:
(一)、申报企业在区科委申报系统注册时应上传的扫描附件(已注册过的单位需要对相关附件检查更新),以下附件应按要求摆正上传:

申报单位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税务登记证。
(二)、申报项目必需上传的附件(扫描件应摆正上传):

《海淀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预审通过通知单》;
企业申报项目,需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上传与项目相关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如专利授权证明、专利申请受理证明、查新报告等),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暂不作要求;
2011年近两个月的缴税付款凭证(含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可选择重点两份扫描上传);近三年及2011年目前为止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项目申报单位自行聘请三位本行业内副高职称以上、非项目申报单位、非项目承担者及协作单位的专家意见,专家须分别出具对申报项目的推荐意见(专家亲笔签字);
专家资质证明(职称证书);
加盖公章的建议单位意见(下载申报系统第16项附件中的模版);
能证明申报项目技术水平的各种相关文件;
申报专项计划项目的,根据各个专项要求的特别证明或协议(请参照各专项要求)。
六、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区科技资金用于支持科技研发活动,支出范围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其他费用。
  (一)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专职人员及外聘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项目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组人员所在单位属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部门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区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区科技资金列支的人员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支持科技资金总额的20%。
  (二)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三)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与外单位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四)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及安装费、维修费、自制仪器设备试制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鼓励采购市区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目录中产品,涉及政府采购以及其他政府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材料费:指项目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六)资料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等费用
  (七)调研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在国内、国外开展的实地考察、技术交流、召开会议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包括会议场地费、会议设备租赁费、会议资料复印费、会议杂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八)租赁费:指为项目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专业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使用区科技资金列支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支持科技资金总额的5%。

七、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区科委原则上不接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已申请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
同一企业同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即基本计划和专项计划只能选择其一进行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计划项目限报2项);
申报的项目名称应当简明、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研究内容和特征,不得包含企业名称或企业品牌名称;申报的项目材料中不得包含企业名称或企业品牌名称;
同一企业如有已立项的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含基本计划及专项计划)仍在执行,在原有项目通过验收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由于本次征集的项目立项时间在2011年下半年,所以企业申请的项目在2011年6月(含)以前所做工作和资金的投入情况,在申报系统"项目前期预研综述"中填写,项目总投资指申请立项阶段的总投入;
项目联系人及单位联系方式应保持固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科委并在系统中变更;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以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各类区科技计划项目,并根据《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和《海淀区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申报单位需要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项目执行期内能产生新的软件著作权、专利(专利如为发明专利则要求获得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如为实用新型专利则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核心技术。原则上要求在项目执行期内形成科技成果转化。
对纳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企业的研发项目,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项目预算中有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意向的项目,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积极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成果申报进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本指南由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业务展示
01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02 > 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
03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04 > 创新基金申报专栏
05 >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06 > CMM认证
07 > 软件产品登记
08 > 软件评测报告
09 > 技术查新报告
10 > ISO9000认证
11 > 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12 > 创新企业认定
13 >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14 > 火炬计划
15 > 海淀区科技项目
16 > 中关村高新
17 > 安防资质
18 >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19 > 文化广电、商务部业务许可
20 > 电信码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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