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2008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的企业注意: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应进行复审,则2008年获得高新认定资质的企业需于2011年下半年开展高新复审工作。 一、申报条件 ㈠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㈡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申请企业2008年至申报日前获得授权的; ㈢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
二、复审材料要求 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8.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08~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高新复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需要同时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材料包括: ㈠《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或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㈢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㈣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A4幅面)。 2、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申请企业2008年至申报日前获得授权的。 3、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 4、与人员比例相关的证明文件包含相应的社保证明等。 |